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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齐贵鹏与王海民、郝向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贵鹏,王海民,郝向民,陶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699号原告齐贵鹏,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王海民,男,4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郝向民,男,47岁,汉,农民。被告陶健,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贵鹏与被告王海民、郝向民、陶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贵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贵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2.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3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