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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夏耘,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官庄家园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戴劲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新氟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907号之一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货物运输的目的地是重庆市涪陵区,该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所在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过磅单、出车单、过路费发票等材料能证明,本案的运输始发地在衢州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作为运输始发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范志毅书 记 员 余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