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建中与张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建中,张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2执47号申请执行人:冯建中,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荣,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建中与被执行人张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2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玉荣应给付冯建中货款1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2元。2017年4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2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瑛审 判 员 侯 勇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