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钟永旺申请执行王彦荣、杜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旺,王彦荣,杜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钟永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王彦荣,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杜来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钟永旺申请执行王彦荣、杜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康 文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