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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钟永旺申请执行王彦荣、杜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永旺,王彦荣,杜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钟永旺,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王彦荣,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杜来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本院在执行钟永旺申请执行王彦荣、杜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康 文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