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红与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红,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432号之一申请人:肖红,女,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张伟绩,男,汉族,1983年9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李召辉,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新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召辉,执行董事。申请人肖红与被申请人张伟绩、李召辉、洛阳力久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红提供担保车辆错误,并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财产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李静名下奔驰牌(车牌号为:豫C019**)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