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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任某、刘某等与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2民初419号原告:任某,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告:刘某,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上述两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住龙川县老隆镇东风路20号。法定代表人:蔡春梅。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沿江路6号长鸿花园华景苑三楼。法定代表人:蔡春梅。上述两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男,1981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审理原告任某、刘某诉被告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龙川分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刘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24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叶东祥书 记 员  黄心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