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之勇申请执行唐光建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之勇,唐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周之勇,男,生于1961年10月10日,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光建,男,生于1975年3月20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川1827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即周之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光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光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黄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