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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家雷与郭同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雷,郭同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039号原告:陈家雷,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郭同怀,男,约60岁,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陈家雷与被告郭同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陈家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家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家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陈家雷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冬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