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杏红与张洪钢、邢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杏红,张洪钢,邢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79号原告:张杏红,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现住偃师市。被告:张洪钢,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被告:邢文平,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杏红与被告张洪钢、邢文平买卖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张杏红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杏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张杏红承担。审 判 员 牛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耿子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