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同增、陈素美等与刘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增,陈素美,刘和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424号原告:张同增,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高新家禽专业合作社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陈素美,女,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系原告张同增之妻。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新星,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所。被告:刘和全,男,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张同增、陈素美与被告刘和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同增、陈素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同增、陈素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