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小军与彭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军,彭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军,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7001043170,个体经营者,住新疆福海县福海镇过境路兴农市场进疆管业楼。被执行人:彭靖,男,汉族,1976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607133912,个体经营者,住新疆北屯市百兴园小区8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军与与被执行人彭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89348.12元,执行费4240.22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