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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刑初330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12月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8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樊城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襄阳市XX女装店内,趁该店营业员不备,盗走店内XX牌皮草上衣一件。案发后,被盗XX牌皮草上衣已发还被害人。经襄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XX牌皮草上衣,价值人民币3973元。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肖某陈述、证人闫某1、赵某、周某、闫某2等人证言、赃物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天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亚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