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31号罪犯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TANVEERBASHIRAHMED),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护照号码:JV1154702,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不超过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4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0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未执行财产刑,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坦维尔·巴沙尔·艾哈迈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7年11月21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仑审判员 吴 宏审判员 孙 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妍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