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方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038号原告李东方,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峰,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方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东方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