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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东方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038号原告李东方,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汽车修理工,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峰,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君,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方诉被告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东方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