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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卫龙与王传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卫龙,王传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05号原告:吴卫龙,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用,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龙诉被告王传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卫龙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卫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吴卫龙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