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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生与刘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林生,刘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林生,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刘华峰,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生与刘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执行,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重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