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某、吴某1与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吴某1,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系吴某1父亲),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号15-3。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2号附1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635337。法定代表人:杨晓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涛,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吴某1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中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某、吴某1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某、吴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吴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0元,减半收取10835元,由吴某、吴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鸣晓审判员 邓 山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白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