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文华、邹永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覃文华,邹永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2194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覃文华,男,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邹永桂,女,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覃文华、邹永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德旺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