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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金洪全、宋金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金洪全,宋金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胡同1号6楼3室。被执行人:金洪全,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117号3单元4楼4号。被执行人:宋金灵,女,1974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419号A栋5单元8楼1门。本院在执行张伟与金洪全、宋金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宋金灵的房产,因所查封的房产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