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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丽萍与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金先根、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执异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金先根,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异62号案外人:罗丽萍,女,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广,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2段18号红照壁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346710-2。法定代表人:牟跃,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捷,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194785-2。法定代表人:史培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先根,男,1958年8月15日,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广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9097123-0。法定代表人:金先根,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号三新大厦15楼,组织机构代码:79437291-3。法定代表人:吴金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35号三新大厦B楼层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662307-X。法定代表人:董秒军,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金先根、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信托纠纷一案,案外人罗丽萍于2017年5月19日对本院予以继续查封的登记在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金雅苑11幢底商6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罗丽萍称,案外人于2010年4月10日与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庆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认购了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金雅苑11幢底商6号房产,支付了50%的房款,并于2012年9月3日实际占有并使用至今。故请求:确认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金雅苑11幢底商6号房产所有权归罗丽萍所有;终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与拍卖。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答辩称,异议人曾就同一事实与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异议人撤回起诉,法院不应再受理。被执行人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金先根、广业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广新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均未答辩。本院查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12)川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包括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金雅苑”11幢底商6号房产在内的“金雅苑”面积共计为7069.14平方米的商铺。诉讼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川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罗丽萍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金雅苑”11幢底商6号房产系案外人所购买,并已经使用至今,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程序。罗丽萍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罗丽萍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川05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罗丽萍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罗丽萍于2016年7月26日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即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金雅苑”11幢底商6号房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案外人所提的异议申请,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罗丽萍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明勇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徐翻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银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