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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裴浩然与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浩然,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裴浩然,男,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浩然与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绥化龙江唐风空调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劳人仲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王悦林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