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康春雷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春雷,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90号申请执行人康春雷,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五台县。被执行人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70号三层8725。申请执行人康春雷与被执行人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6]第45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康春雷与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康春雷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至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六千九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三、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康春雷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至自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拖欠工资二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四、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康春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二千二百八十一元八角三分。权利人康春雷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康春雷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人鱼婚纱艺术摄影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康春雷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