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6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农建华、农建伟等与潘秋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建华,农建伟,潘秋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194号原告农建华,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原告农建伟,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那坡县。被告潘秋丽,女,壮族,农民,住那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建华、农建伟诉被告潘秋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建华、农建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建华、农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建华、农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农建华、农建伟负担。审判员  陆开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慧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