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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唐文占、李司龙、杨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唐文占,李司龙,杨占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719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珩,该行职员。被告:唐文占,男,成年人。被告:李司龙,男,成年人。被告:杨占春,男,成年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与唐文占、李司龙、杨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