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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9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6组与肖渊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6组,肖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9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6组。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高永户,组长。被执行人:肖渊云,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6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渊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2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肖渊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金堂县淮口镇望江村元6组土地流转费38187.4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7元、执行费473元。但被执行人肖渊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渊云名下登记的有川AxxQ**思威牌越野车一辆,本院另案(2017)川0121执197号执行案件已对上述车辆予以评估,待拍卖成交后再行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渊云名下的财产系川AxxQ**思威牌越野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另案(2017)川0121执197号执行案件予以评估拍卖,本案已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叶 林审判员 文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易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