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凤与周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凤,周桃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08号原告:施凤,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周桃园,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凤与被告周桃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施凤负担。审判员 朱国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 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