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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锋与深圳市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深圳市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锋,男,汉族,1972年1月31日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中山村6组37号,身份证号码432624197201316317。被执行人深圳市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锦龙大道与中山大道交汇处力高君御花园8号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398404290。法定代表人陈紫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锋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7】20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金5500元(人民币,下同),支付加班工资2045.5元,返还罚款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本案执行款7795.5元(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按规定将上述执行款7745.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声明。本院认为,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7】2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御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二、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7】2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       广       明执行员 简       小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