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359查庆与朱宏、方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庆,朱宏,方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民初2359号原告:查庆,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系原告之妻,1977年10月18日生,住靖江市。被告:朱宏,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方秋,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系被告方秋之父,1958年11月10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查庆与被告朱宏、方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查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被告方秋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承担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到2008年期间被告朱宏因创业开游戏室需要资金,向我借款150000元,后陆续归还了我100000元,就下欠的50000元被告朱宏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出具了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朱宏未能归还我该借款。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人署名为朱宏、金额为5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5年4月23日的借条原件一份。被告朱宏未答辩。被告方秋辩称:本案的借款是被告朱宏借的,我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该笔借款有可能系朱宏在外面借来用于赌博的,应由朱宏归还。我和朱宏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且我和朱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我不同意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为查明两被告的婚姻关系状况,本院依法调取了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两被告于2003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7日协议离婚、2014年11月24日复婚、2015年9月16日再次协议离婚。经审查,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7日协议离婚、2014年11月24日复婚、2015年9月16日再次协议离婚。2015年4月23日,被告朱宏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一份,后此款因故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清偿。本院认为:被告朱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原告诉讼主张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以认定被告朱宏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成立。被告朱宏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后,应及时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秋虽未在该借条中署名,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方秋应在其与被告朱宏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查庆借款5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方秋在其与被告朱宏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朱宏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力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