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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8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896-4号申请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维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守亮,董事长。第三人: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霞,执行董事。申请人东营市伟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山东鑫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作出(2016)鲁0521民初896-3号民事裁定书,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存款XX万元。现因案件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对外建设工程总公司的存款XX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