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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魏振启与赵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振启,赵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魏振启,男,1969年5月29日生。被执行人赵冲,男,1982年6月24日生。魏振启与赵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冲名下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