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大容张娜等与郑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容,张文贵,曾朝珍,张娜,张某,郑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容,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张文贵,男,194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曾朝珍,女,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张娜,女,199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0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郑荣兵,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刘大容、张文贵、曾朝珍、张娜、张永豪与被执行人郑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郑荣兵从2017年起每年支付申请人12000元。每年10月15日前支付。(二)被执行人案款支付完毕后直接向法院支付本案执行费。因本案支付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7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