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义、高丽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高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义,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华池县人,农民。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6日羁押),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被告人高丽丽,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人,农民。现住庆城县。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后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义、高丽丽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男、被告人王义、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王义、高丽丽(王义之妻)经事先预谋后,由高丽丽驾车送王义至”小左维修中心”附近后,王义下车戴好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拉开越野车车门,启动车辆后驾至庆城县驿马镇熊家庙办事处农民高某家中后,更换假车牌后搭载高某窜至西峰区彭原乡芦子渠村农民张某1家中藏匿。破案后,被盗车辆被依法追回。2017年4月13日,经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170元。被告人王义、高丽丽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共同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高丽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王义、高丽丽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王义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义、高丽丽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义、高丽丽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庆公(刑)受案字(2017)148号受案登记表、庆公(刑)立字(2017)142号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庆价认定字(2017)1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人郭某、左某、高某、张某1、张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说明,(2016)甘102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义、高丽丽相互印证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义、高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共同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义、高丽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义策划、组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丽丽协助王义实施盗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王义到案后,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义撤销缓刑,与王义因脱离监管其原判缓刑已被本院决定撤销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王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但基于其已被本院决定撤销缓刑的事实,现依法对新发现的盗窃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高丽丽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定高丽丽坦白认罪,于法不符,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义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丽丽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一、三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本院(2016)甘102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被告人高丽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