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顺万庞春平与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平,李顺万,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622号原告:庞春平,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汉族,1964年9月,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李顺万,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述良,男,汉族,1964年9月,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7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450452725F。法定代表人:陈桂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春平、李顺万诉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庞春平、李顺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钓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春平、李顺万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春平、李顺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庞春平、李顺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