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吉泉与张子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泉,张子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泉,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张子涵,女,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张吉泉诉张子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子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吉泉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被执行人张子涵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子涵于2017年6月22日向申请人给付20,000元(已履行);二、2017年7月22日向申请人給付39,724元(含执行费674元)。申请执行人张吉泉同意被执行人张子涵的以上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4民初4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单 志 刚审判员 斯钦德力格尔审判员 涂 宝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尼 日 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