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8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杨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田某某,赵某某3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41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杨某某,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赵某某1,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赵某某2,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田某某,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被告:赵某某3,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杨某某、赵某某1、赵某某2、田某某、赵某某3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作出(2016)冀0128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民终55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冀0128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2016)冀0128民初90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仍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民终2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6)冀0128民初90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文妙审判员  杨英媛陪审员  杜铜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