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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源金与刘宽国、邹兴明、刘宽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源金,刘宽国,邹兴明,刘宽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黄源金,男,汉族,1992年4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刘宽国,男,汉族,1965年10月生,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邹兴明,男,汉族,1972年2月生,住重庆市江津市。被执行人刘宽庄,男,汉族,1974年8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黄源金与刘宽国、邹兴明、刘宽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00元,已受偿人民币13000元,未受偿人民币47000元。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黄源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