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开军、段光才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军,段光才,时安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开军,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原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住仁怀市。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光才,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专科文化,原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住仁怀市。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林富豪,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时安进,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住仁怀市。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辩护人戴宗诚,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开军、段光才、时安进犯受贿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春娇、代理检察员何添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开军、段光才、时安进及上列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开军担任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期间,利用查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人民币37万元。具有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赵某1(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严家湾组陈某4、张某1、陈某5、胡某四户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在修建期间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同年11月,赵某1联系许某1(另案处理)帮忙联系被告人王开军协调,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后在许某1的帮忙下,王开军答应关照,并与许某1达成了感谢协议,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2016年1月某日晚,许某1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罗家坝自家楼下王开军驾驶的贵C×××××号车上,送给王开军人民币8万元。2016年2月初(农历腊月26或27)许某1在自家楼下王开军的车里,送给王开军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至8月某日,许某1在自家楼下王开军的车上,送给王开军人民币9万元。2.2016年1月,许某2(另案处理)、许某4(另案处理)、许某3(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五组穆某1等人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在修建期间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5月,许某2联系许某1帮忙协调被告人王开军,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许某1协调后,该违章建筑仍然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7月,受许某2的委托,许某1送给王开军人民币10万元,王开军表示认可但未实际收取,并让许某1代为保管。被告人王开军收受贿赂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二、201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段光才在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期间,利用其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人民币36万元,具有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许某1、许某5(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社区六组许某5等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许某1找段光才协调,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段光才答应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许某1于2014年年底某日,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新港口酒楼后面段光才家送给段光才人民币5万元;2015年3月某日许某1在段光才家送给段光才人民币15万元;2015年4月许某1在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国威酒厂旁的北汽幻速汽车店门口送给段光才人民币10万元。2.2015年7月,许某1联系被告人段光才关照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新世纪组水艺天下路段方某(另案处理)等人修建的张宗仙的房屋,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的强制拆除,段光才同意关照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许某1在段光才家楼下,送给段光才人民币3万元。3.2015年下半年,许某1联系被告人段光才关照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社区水井湾组张某2(另案处理)等人修建的房屋,因该房屋未办理建房手续,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段光才同意关照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2015年年底,许某1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解放广场步行街送给段光才人民币3万元。三、2013年以来,被告人时安进在担任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其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人民币贿赂213000元,具有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许某1、许某5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社区六组许某5等人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为了得到被告人时安进的关照,许某1开车送时安进去重庆的路上,在高速公路仁怀市服务区,送了人民币2万元给时安进。2.2014年下半年,许某1联系被告人时安进关照陈某7(另案处理)修建的仁怀市城南中学附近林成伟等人房屋,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时安进同意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许某1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五转盘富侨洗脚城楼下,送给时安进人民币3万元。3.2015年,许某1联系被告人时安进关照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新世纪组水艺天下路段方某等人修建的张宗仙的房屋,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的强制拆除,时安进同意关照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2015年下半年,许某1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五转盘超一星城楼下送给时安进现金人民币3万元。4.2016年上半年,许某1和李某4(另案处理)、张某3等人合伙修建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干堰塘附近李国立的房屋,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夏天某日许某1、李某4、张某3等人约被告人时安进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星辰尊悦酒店包房打麻将,期间,李某4为了让时安进关照其修建的房屋,以借钱的名义送给时安进人民币1万元。5.2016年1月,许某2(另案处理)、许某4(另案处理)、许某3(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五组穆某1等人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在修建期间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5月,许某2联系许某1帮忙协调被告人时安进,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许某1协调后,该违章建筑仍然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7月,受许某2的委托,许某1送给时安进人民币10万元,时安进表示认可但未实际收取,并让许某1代为保管。犯罪嫌疑人时安进收受贿赂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6.2013年至2014年期间,许某1为了拉近和被告人时安进的关系,得到在修建违章建筑时的关照,多次在与时安进打麻将时,分三次送给时安进人民币2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开军、段光才、时安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犯罪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开军三年六个月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段光才三年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时安进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对三人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开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任轻松对指控无异议,其认为王开军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赃,请合议庭结合王开军的平时工作情况等情节予以从轻判处。被告人段光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认为自己系主动退赃。辩护人林富豪对指控无异议,其认为被告人段光才系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经检察院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王开军主动退赃,请求对段光才从轻判处。被告人时安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戴宗诚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时安进在事前收受许某12.3万元时,时安进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故该2.3万元中的0.5万元和0.8万元两笔款项不应计入时安进的犯罪数额,另外对指控时安进收受许某1给予的10万元,时安进在当时未明确表示要收取,也实际未获得该10万元,故这10万元不应计入时安进的犯罪数额,结合时安进坦白和退赃的情节,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开军担任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期间,利用查处仁怀市城区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贿赂3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赵某1(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严家湾组陈某4、张某1、陈某5、胡某四户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在修建期间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同年11月,赵某1联系许某1(另案处理)帮忙联系被告人王开军的关系,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后在许某1的帮忙下,王开军答应关照,并与许某1达成了感谢协议,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2016年1月某日晚,许某1在其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罗家坝的住房楼下,在王开军驾驶的贵C×××××号车内,送给王开军8万元。2016年2月初,许某1在其住房楼下王开军驾驶的车内,送给王开军10万元。2016年7月至8月某日,许某1在其住房楼下王开军驾驶的车内,送给王开军9万元。2.2016年1月,许某2(另案处理)、许某4(另案处理)、许某3(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五组穆某1等人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在修建期间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5月,许某2联系许某1帮忙协调被告人王开军的关系,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许某1协调后,该违章建筑仍然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7月,受许某2的委托,许某1送给王开军10万元,王开军表示认可但未实际收取,并让许某1代为保管,之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二、被告人段光才在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期间,利用其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贿赂36万元,具有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许某1、许某5(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社区六组许某5等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许某1找段光才协调,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段光才应允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许某1于2014年年底某日,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新港口酒楼后面段光才家送给段光才5万元。2015年3月某日,许某1在段光才家送给段光才15万元。2015年4月,许某1在仁怀市苍龙街道办事处国威酒厂旁的北汽幻速汽车店门口送给段光才10万元。2.2016年7月,许某1联系被告人段光才关照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新世纪组水艺天下路段方某(另案处理)等人修建的张宗仙的房屋,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的强制拆除,段光才同意关照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许某1在段光才家楼下,送给段光才3万元。3.2015年下半年,许某1联系被告人段光才关照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杨堡坝社区水井湾组张某2(另案处理)等人修建的房屋,因该房屋未办理建房手续,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段光才同意关照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2015年年底,许某1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解放广场步行街送给段光才3万元。三、被告人时安进在担任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其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付的人民币贿赂213000元,具有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许某1、许某5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葡萄井社区六组许某5等人房子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为了得到被告人时安进的关照,许某1开车送时安进去重庆的路上,在高速公路仁怀市服务区,送了2万元现金给时安进。2.2014年下半年,许某1联系被告人时安进关照陈某7(另案处理)修建的仁怀市城南中学附近林成伟等人房屋,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时安进同意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许某1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五转盘富侨洗脚城楼下,送给时安进3万元。3.2015年,许某1联系被告人时安进关照中枢街道办事处青杠园社区新世纪组水艺天下路段方某等人修建的张宗仙的房屋,因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的强制拆除,时安进同意关照后,该房屋得以顺利修建完成。期间,2015年下半年,许某1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五转盘超一星城楼下送给时安进现金3万元。4.2016年上半年,许某1和李某4(另案处理)、张某3等人合伙修建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陵园社区干堰塘附近李国立的房屋,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多次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夏天某日许某1、李某4、张某3等人约被告人时安进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星辰尊悦酒店包房打麻将,期间,李某4为了让时安进关照其修建的房屋,以借钱的名义送给时安进1万元。5.2016年1月,许某2(另案处理)、许某4(另案处理)、许某3(另案处理)、陈某1(另案处理)等人合伙修建的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鹿鸣社区五组穆某1等人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该房屋在修建期间多次遭到了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5月,许某2联系许某1帮忙协调被告人时安进,以便能将该违章建筑修建完成。许某1协调后,该违章建筑仍然遭到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的强制拆除。2016年7月,受许某2的委托,许某1送给时安进10万元,时安进表示认可但未实际收取,并让许某1代为保管。犯罪嫌疑人时安进收受贿赂后,该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完成。6.2013年至2014年期间,许某1为了拉近和被告人时安进的关系,得到在修建违章建筑时的关照,多次在与时安进打麻将时,分三次送给时安进2.3万元。另查明:1.被告人王开军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赃款27万元。2.被告人段光才在案发后退缴赃款36万元。3.被告人时安进在案发后退缴赃款11.3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仁怀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函、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三被告人的士官退役登记表、仁怀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遵义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干部介绍信、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作审批登记表、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在犯本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且符合本案的主体资格,还证实了王开军、段光才于2013年起任仁怀市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中队长,时安进于2013年起任该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三被告人的主要负责仁怀市城区日常巡查和打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3.合伙协议、旧房改造修建协议、房屋共建协议、房屋修建及产权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证实本案涉案违建房屋出资修建情况。4.仁怀市茅台农商银行的业务凭证、个人账户明细,证实李某2分别于2016年3月16日、4月7日向许某1号码为62×××78的银行卡转款共计20万元,该银行卡于2016年8月10日取款5000元,取款前有余额18.4512万元。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检查纪实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证实仁怀市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对本案涉案的违建房屋的查处情况。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现金进账单,证实段光才家属于2017年3月6日将赃款36万元缴至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时安进家属于2017年3月2日将赃款11.3万元存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反贪专用账户。7.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为了使他人的违章建筑得以顺利修建,许某1多次帮助他人疏通执法大队的关系,分多次送给王开军共37万元,送给时安进共21.3万元,送给段光才共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赵某1找我帮忙找王开军疏通关系,因赵某1在陵园小区严家湾修建的陈某4等四家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已经被王开军带执法队的人拆除和阻止,赵某1愿意拿50万元作为感谢。于是我就联系王开军,并告诉王开军说对方愿意拿30万元感谢他,王开军同意了。几日后,赵某1在罗家坝的一个诊所进内拿了10万元给我(当时我生病了在输液),让我转交给王开军,因为我修王某的房子需要用钱,于是我就从这个钱里拿了2万元去买材料,几天后,我在我家楼下王开军的车上拿了8万元给王开军,拿钱给他时,我给他说我拿了2万元用了,他也没有说什么。大约半月后,赵某1在罗家坝我的车上拿了10万元给我,并说这是第六层封顶的钱,我没有立即拿给王开军,等到当年农历腊月26或者27时,我在我家楼下王开军的车上将这10万元拿给了王开军,同时还拿了一条香烟给他。因李某2和赵某1是合伙人,2016年5月,李某2联系我在国酒新城天桥下见面,他在车外递了20万元给我,我收到这个钱后,拿10万元去修建的王某的房子开支工人工资,拿了1万元给我老婆治病,隔了一周左右,在我家楼下王开军的车上,我将剩下的9万元给王开军,并给他说本来是10万元的,因为我老婆生病我拿了1万元开支,他没有说什么就走了。(2)2016年3月或4月,许某2、许某4、许某3和陈某1合伙修建穆某2的房子,该房屋没有手续,多次被拆除,陈某1与时安进、王开军协调后他们的房子还是被拆除了,许某2和许某4就打电话给我,说要拿钱出来摆平,并说请我出面帮忙。2016年7月,在街心花园我的车上,许某2拿了一个手提袋给我,里面有20万现金,他让我无论如何也要把钱送给时安进和王开军,每人10万元。第二天,我电话联系王开军和时安进,给他二人说陈某1感谢他们的东西在我这里,时安进说他晓得了,就把电话挂了,王开军问我时安进收没有,我说时安进把钱放在我这里的,王开军就说他也暂时把钱放在我这里。后来我多次催时安进和王开军来拿钱,他们都说晓得了,就没有了下文。之后,我遇见王开军和时安进我给他们开玩笑说这个钱他再不拿去,我就用了,时安进说钱先放我这里,我要用就先用到。2016年6月或7月,王开军打电话给我说他有点事,找我借点钱,我知道王开军是要拿许某2他们送给他的钱去用,我说钱在的,让他来拿,当天王开军到我家楼下,我在他的车上拿了10万元给他。又隔了一段时间后,王开军联系我,他去家里拿了10万元放在我的车上,并说这个钱放在我这里,上头在查这个事,怕有麻烦,之后我就回家了。隔了半个月,王开军打电话给我说要用钱,向我借10万元,加上许某2等人送的10万元,让我给他准备20万元,因为我想到我和他合伙修建和王某的房子还要分钱给他,我就凑了18万元存在我茅台农商行的卡上,我把卡拿给了他,并给他说卡上只有18万元,他把卡拿走后一段时间,我收到了取款5000元的短信提醒。2016年8月或9月,王开军电话联系我,我们见面后,他说最近在查黑房开的事,他就把卡还给了我。许某2等人送给时安进和王开军的20万元就一直放在我这里了。(3)2013年我和许某5合伙修建电视塔下面的房子期间,由于该房子没有手续,多次被执法大队拆除。我和段光才是亲家,我就让他关照一下,并让他入股,但是他没有投钱进来。2013年下半年,我在送时安进到重庆的路上(高速路仁怀服务站)给了他2万元。房子修好后,我分三次分给了段光才30万元,具体是:2014年年底的一天拿了5万元;2015年3月给了15万元;2015年4月,在苍龙街道国威酒厂附近的北汽幻速汽车店门口给了他10万元。(4)2015年上半年,许某6和方某合伙修建中枢水艺天下对面张家正在修的房子,该房子也没有手续,许某6为了摆平关系,让我入股。在2015年6月或7月,我在段光才家楼下送了3万元给他,2015年在五转盘时安进家楼下拿了3万元给他,这个钱是许某6在修房过程中陆续分给我的红钱40万元中的一部分。我给时安进和段光才钱是为了他们能关照许某6他们修建的房子。(5)2014年下半年,陈某7在修建城北中学附近林家的房子时,因是违章建筑,陈某7拿了5万元给我,让我帮他协调时安进的关系,我收了钱后,在时安进家楼下拿了3万元给时安进。(6)2015年上半年,张某2和陈永坤修建四转盘石龙渔村陈家的房子,该房子也没有手续,多次被执法大队拆除,张某2让我去给段光才说情,大约在2015年年底,张某2在走四方洗脚城门口拿了两条烟和3万元给我,让我转送给段光才。当天,我就在中街办解放广场步行街给了段光才3万元。(7)2016年夏天,张某3、李某4为了和时安进搞好关系,我们一起在星辰尊悦酒店二楼打麻将时,李某4拿了1万元给时安进,张某3和李某4在修建中枢陵园干堰塘李贵义的房子,该房子也没有手续。(8)2013年至2014年期间,我和时安进一起打牌时,我拿了三次钱给他,一次是1万元,一次8000元,一次是5000元,目的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他好在修房子时关照我。8.被告人王开军的供述和辩解,王开军供述了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任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中队长,工作职责是巡查中街办各社区的违法违章建筑,发现违章建筑后下达责令停工的通知并予以阻止和拆除。期间共收取许某1给予的好处费37万。具有事实如下:(1)2015年11月左右,在开展巡查工作中发现陵园小区后面严家湾陈某4等四户有违章建房的情况,当时已修建五层,准备建第六层,我们就下达了停工通知,并将在建的第六层的主体予以拆除、损坏了吊机。几天后,许某1联系我希望我帮忙,不要阻止他们修建,让他们把房子修建起来,并愿意每修建一层给我10万元作为感谢。我当时同意后,许某1就说修完一层给我一层的钱。2016年1月,陈某4的房子第六层修建完毕后,许某1联系我,我驾驶我的现代车贵C×××××到许某1家楼下,许某1上了我的车,在副驾驶的位置,许某1拿了8万元给我,并称陈某4是拿的10万元,因他自己修建王某的房子需要钱发工人工资,于是就从这个钱中拿了2万元,我知道后没有说什么。2016年1月底(腊月26或27)陈某4的房子修好了第七层,许某1又在他家楼下我的车上拿了10万元给我,另外许某1还拿了一条烟给我过年。2016年3月或4月,陈某4的房子修建了第八层,许某1又联系我在他家楼下我的车上拿了9万元给我,当时许某1还给我说,陈某4拿的是10万元,因为他媳妇生娃儿,所以他拿了1万元开销,我当时也没有说什么。我实际只得了27万元,具体陈某4拿了多少给许某1,我不知道,我获得的钱,拿给我的朋友李某1在遵义马家湾搞集资建房去了。因许某1从中协调,陈某4的房子在修建的过程中,我们也去阻止了的,只是去的次数少,拆除力度也很轻,我在接手这项工作前,陈某4的房子已经修到了第五层,通过查看以前的处罚资金,我知道陈某4的房子没有建房手续,他的房子在修建一层以前都被下过停工通知书和处罚告知的。(2)2016年1月我在巡查工作中发现陵园小区后面鹿鸣社区5组穆先民正在挖地基准备建房,当时我就给他下了停工通知,并破坏了他的修房设备。后许某1请我在罗家坝的一个鱼馆吃饭,一起吃饭的还有执法大队的负责人时安进和公安特警大队队长陈某1,吃饭时陈某1给我和时安进说,穆某2家的房子是他们几个人修建的,请我们关心下,时安进当时就说只要不出大的原则就可以,意思是让他们不要超出太大的平方。因为时安进是大队长,他表态了,我就没有说什么,之后在开展工作中,我们还是阻止施工。许某1给我说穆某2拿了20万元给我和时安进,每人10万元,请我们关照不要再拆他家的房子了,钱在他那里的。我当时就问他时安进收钱没有,他说还没有,于是我也没有收钱。几天后,穆某2的房子修到七层了,我又派人去把房子拆除了,当天陈某1给我发了信息,说好了,当晚我就把信息拿给许某1看,许某1就安排人把钱拿给我的人,并说等八层封顶后,会另外安排,但是没有说安排多少钱。2016年6月或7月,许某1联系我到他家楼下,许某1在我的车上拿了10万元给我,一个月后,我听说单位在查穆某2送钱的情况,于是我就把这个钱退给了许某1,并说这个钱你帮我保管好,等风头过了我再去拿。又隔了一个月,因我买房子需用钱,我找许某1借了10万元,加上之前让他保管的10万元,我让他拿了20万元给我,半月后,许某1拿了一张银行卡给我,说里面有18万元,之后我用这张卡取了5000元,剩余的,因为我听说穆某2的事情还在查,我就把卡还给了许某1,并让他保管,等风声过了,我再拿回来,之后我一直没有把这个卡拿回来,由于风声紧,我告诉许某1卡里的钱随他处置。穆先民建房有一个市政府的批复,内容是同意他修建200个平方的2层房子,他实际建房700多平方共八层,这个房子实际是陈某1、许某2、许某4合伙修建的。(3)2016年2月,新车站水艺天下对面有一个修建九层的房子,主人是张某5,当时许某1找我为该户协调关系,拿了2万元给我,我没收,事后,因我伯伯王云海生病要做手术,我借机向许某1借了1万元,后来我堂哥王锐把钱还给我,我没有还给许某1。这个房子是许某1和方进合伙修建的。9.被告人段光才的供述供述和辩解,段光才供述了在任仁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大队中队长期间,收受的他人的贿赂共36万元,其中有25万元用于合伙开北汽幻速汽车店,有5万元用于生活开支了,剩余的用于订购国酒城的房子。具体如下:(1)2013年许某1和许某5合伙修建电视塔下面的房子,由于该房子没有手续,多次被执法大队拆除。因我当时负责现场执法这项工作,我和许某1是亲家,许某1就让我关照一下,会给我好处,我就答应了。2014年年底的一天,许某1在新港口酒楼后面的我家里给了我5万元;2015年3月,许某1又在我家给了我15万元;2015年4月,许某1在苍龙街道国威酒厂附近的北汽幻速汽车店门口给了我10万元。(2)2015年6月或7月,方某让我关照一下中枢水艺天下对面张家正在修建的房子,该房子也是没有手续,后来许某1又给我说这个事,并请我关照,当时我就给许某1说能关照的我就关照,几天后许某1在我家下送了3万元给我,之后我在执法中就对这户执法得轻微。(3)2015年下半年,我调整到盐津办执法后,许某1找我关照四转盘石龙渔村陈家的房子,这个房子是张某2等人修建的,该房子也没有手续,大约在2015年年底,许某1在中街办解放广场步行街给了我3万,之后我在检查这家的执法时,力度就比较轻。2016年正月初六,张某2在贵州银行附近黄家羊肉馆遇见我,准备送2万给我,因当时还有一个姓陈的在旁边,我就没有收。10.被告人时安进的供述和辩解,时安进供述了在2014年至2016年担任仁怀市住建局执法大队二大队副大队长,主要负责中街办范围内的违章拆除,期间共收取了许某1给的各种好处费203000元,收受李某4给的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下半年,许某1在修建陵园社区电视塔下面的房子期间,因他的房子是违章建筑,他在开车送我去重庆的路上(高速公路仁怀服务区),拿了2万元给我,请我关照他把房子修起来。(2)2014年下半年,许某1在五转盘富桥洗脚城楼下他的车上,拿了3万元给我,让我关照北门车站林龙家在建的房子。(3)2015年下半年,许某1在五转盘超一楼下他的车上,拿了3万元给我,让我关照垒城附近一户姓张的人在建的房子(水艺天下对面),我收了钱就没有认真的去检查。(4)2016年上半年,我和许某1、张某3、李某5四一起在星辰尊悦酒店二楼包房打麻将时,李某5四借机拿了1万元给我,让我关照他和张某3在陵园干堰塘停车场附近修建的李国立的房子,之后我没有认真的去检查执法。(5)2016年7月或8月,陈某1多次找我关照陵园社区穆先民修建的房子,后陈某1委托许某1送了我10万元。这10万元我没有拿回去,而是拿给许某1代管着的。(6)2013年和2014年期间,我在和许某1打麻将时,他分三次拿了23000元给我,分别是1万元、8000元、5000元,具体拿钱的时间地点我记不清楚了,这几次钱,许某1都没有喊我还过我也没有提出要还给他,他拿这个钱给我的目的也是为了他在修建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得到我的关照,是为了和我搞好关系。(7)我收了上述人员给的钱后,我就在工作中减少执法和不组织人员去拆除房子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关照,让他们把违章建筑修建了起来。我收的钱用于家庭开销。11.证人赵某1、李某2、陈某2、陈某3、李某3、蔡某、陈某4、张某1、陈某5、胡某、李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陈某1、穆某1、许某5、方某、许某6、陈某6、杨某、张某2、李某4、张某3、陈某7、陈某8、赵某2的证言,上述人员证实了本案违章建筑的修建情况和委托许某1向本案三被告人送钱的情况以及李某4向时安进行贿1万元的情况,与许某1的证言和三被告人的供述一致。12.国酒城签约明细单,证实段光才于2016年3月2日在仁怀市国酒城订购了6栋1单元17A-4的住房。13.现金缴款单和现金收据,证实被告人王开军家属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退缴赃款12万元,于同月31日向本院退缴赃款15万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有效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林富豪辩称“被告人段光才系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经检察院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仁怀市纪委的谈话笔录和案件移送函、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和传唤证证实仁怀市纪委于2016年12月23日将段光才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传唤段光才到案,段光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故段光才不属于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主动到案的情形,即段光才无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以采纳,但对段光才具有坦白的情节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林富豪所提被告人段光才有主动退赃36万元的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不能证实该36万元的扣押来源,结合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现金进账单可以确定该36万元系段光才家属缴至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后再上缴国库,故应认定被告人段光才主动退缴了36万元,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戴宗诚所提“指控被告人时安进在事前收受许某12.3万元时,时安进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故该2.3万元中的0.5万元和0.8万元两笔款项不应计入时安进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时安进的供述和证人许某1的证言可以证实许某1在向时安进送该2.3万元时有一栋违法房屋正在修建,也正被仁怀市规划建设监察执法大队查处,其意图和时安进拉近关系获得关照,结合时安进之后收取许某1贿赂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将该2.3万元计入时安进的犯罪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以采纳。对辩护人戴宗诚所提“指控时安进收受许某1给予的10万元,时安进在当时未明确表示要收取,也实际未获得该10万元,故这10万元不应计入时安进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时安进的供述和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实许某1在送该10万元给时安进时,时安进已认可收取该10万元,但认为此时有关部门查得严,风声正紧,便未立即收取该10万元,而将该10万元暂存于许某1处,待风声过后再收取,故该10万元应计入时安进的犯罪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时安进未实际获得该10万元,可不向其收缴。对许某1送给被告人王开军的10万元也是类似的情形,也按上述认定方式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开军、段光才、时安进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三人的犯罪数额分别为37万元、36万元、21.3万元,均属数额巨大,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开军、段光才、时安进归案后均坦白了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三人均已退赃的情节,本院决定均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所应判处的刑期一致,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开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段光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时安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七十四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发顶审 判 员 田维德人民陪审员 杨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