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爱珍与徐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珍,徐丽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475号原告陈爱珍,女,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徐丽君,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珍与被告徐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