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包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包某某,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93号原告:吴某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县。被告:包某某,男,1984年9月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告:窦某某,女,住址同上。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玉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