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后蓬与葛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后蓬,葛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220号原告:林后蓬,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丰富,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林后蓬与被告葛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后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后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