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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后蓬与葛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后蓬,葛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220号原告:林后蓬,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鸿儒,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丰富,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林后蓬与被告葛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后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后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