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潘政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政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210号罪犯潘政三,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独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2015年11月、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先后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政三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源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峤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