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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元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元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30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组织机构代码:72638126-0。法定代表人:孙善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姚市元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低塘村张家水沟**号。组织机构代码:07147821-2。法定代表人:杨明元,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元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