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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春雷、吴映宝与张纯祖、曹春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5号申请保全人杨春雷,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祥云县人。申请保全人吴映宝,男,1969年02月17日出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七丽,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张纯祖,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曹春艳,女,1983年08月01日出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春雷、吴映宝与被申请人张纯祖、曹春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0日对登记在被保全人张纯祖名下的云Lxx**号路虎小型越野车和云Lxx**号奥迪轿车实施查封保全措施;对登记在张纯祖、曹春艳名下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银冠阳光城27幢404号的房产实施了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