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7执0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无锡锦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锦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0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锦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查桥人民中路东。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法定代表人:黄道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无锡锦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中,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埭村的房地产,本院(2016)苏0507执3214号案件正在对此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待处置变现抵押权人受偿后若有余款,本案可参与分配。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但上述车辆本院暂无法实际扣押,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车辆具体位置,故暂无法处置。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31日,本院两次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属情况、设置抵押的数额及状况、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范围及次序,但被执行人拒不提供。因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数量较多、权属复杂,本院暂无法启动变现处置程序。本院多次传票通知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荣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拒不到庭,本院目前无法查知其具体所在地,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拒不配合执行,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2016)苏0507执3214号案件执行中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在苏州地区涉执行案件较多(详见案件清单),是本院(2016)苏0507执1462号、(2016)苏0507执0928号、(2016)苏0507执3214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待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被处置变现,抵押权人受偿后若有余款,请求参与分配。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房地产正在被其他案件处置,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