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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刑初268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工商户,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11日被三门峡市城分局取保候审(被羁押2个月9日),2017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三门峡市城分局执行逮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宁、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某于2004年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经一路中段开办了“洛阳老姬羊肉汤馆”。2015年5月至今经营早餐,由其炸制油条等食品出售。在��制油条过程中,姬某某未严格称量食品添加剂食用明矾用量,造成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2016年8月24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三方元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姬某某制作的油条样品进行检测。所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16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不合格。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姚某、孙某、李某1、李某2、丁某1、丁某2、乔某、梁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三门峡市湖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相关案件材料等;指认现场照片;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视频资料及被告人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姬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张文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