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倩与卞康、卞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卞康,卞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046号原告:王倩,女,回族,1976年2月23日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康,男,回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卞凯,男,回族,1998年5月13日生,住太康县。原告王倩诉被告卞康、卞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