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倩与卞康、卞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卞康,卞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046号原告:王倩,女,回族,1976年2月23日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康,男,回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卞凯,男,回族,1998年5月13日生,住太康县。原告王倩诉被告卞康、卞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