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与方朝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方朝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846号原告: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负责人:杨庆安,该组组长。被告:方朝锋,男,成年,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诉被告方朝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缑氏镇官庄村第四村民组承担。代审判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