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悦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悦明,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悦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志明、邹毓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悦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悦明酒后驾驶津K×××××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尚德路由西向东行至与坤元路交口处时,其所驾车右侧前部与沿坤元路由南向北通过路口的���某驾驶的津H×××××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前部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闫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李悦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4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悦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闫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经闫某报警,被告人李悦明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赔偿闫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悦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悦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悦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悦明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悦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悦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冀军代理审判员 张宝晶人民陪审员 薛春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永博速 录 员 韩远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