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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林祖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2刑初622号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祖贵,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xxxx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祖贵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合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祖贵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林祖贵未申请回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林祖贵驾驶云AZZZ**大货车,从刀官寨、思茅北、镇安、畹町、瑞丽西、和平村、昆明西、瑞丽东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从昆玉王家营、两面寺、昆明西、草铺、功山、白鱼口、风平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时使用篡改入口信息为九龙池、安丰营、楚雄、程家坝、两面寺、璐江坝、永平收费站的高速公路通行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9次,总计人民币5082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祖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被告人林祖贵无异议。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向法庭及被告人林祖贵出示了以下证据: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被害单位委托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6、费率计算工具截图;7、卡口抓拍照片;8、调取证据清单;9、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10、高速公路出入卡信息截图;11、手机的通话清单及短信截图;12、情况说明;13、辨认笔录;14、驾驶证,车辆信息登记表,车辆变更登记记录。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林祖贵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林祖贵于2016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补交了其偷逃的过路费人民币50821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祖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换卡的方式偷逃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林祖贵有坦白情节,查证属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林祖贵积极退赃,查证属实,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林祖贵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林祖贵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祖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合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绍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