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03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金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波,金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03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黄波,女,195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金继玲,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黄波申请执行金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波与金继玲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黄波申请撤回对金继玲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琳 来源:百度搜索“”